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2-4 轉換公司債 CB Convertible Bonds



可轉換公司債之觀念
可轉換公司債與一般債券最大的不同,就是在一段期間之後, 持有者有權依約定的轉換價格(conversion price) 轉換比率(conversion ratio),將公司債轉換成普通股股票, 也因為多了此一轉換權利,使得可轉換公司債的 票面利率通常較一般公司債低
國內可換轉債的票面金額為10萬元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5,一律為記名式.
報酬來源為債券的利息收入與轉換的資本利得.

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條件

轉換比率
即每張可轉換公司債可換成多少股的股票, 再根據當時可轉換股票的市價,可求算出其 轉換價值,否則會有套利的空間
套利=無現金淨流出,無風險,有利潤
可轉債之轉換價值不等於市場價格時, 應採取買低,賣高之策略, 可轉債之轉換價值 > 市場價格時 買進可轉換公司債,放空現股,反之 當可轉債之轉換價值 < 市場價格時,應該 買進現股,放空可轉換公司債.
轉換價格=轉換比率 * 股票市值

轉換價格
代表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成普通股的代價, 其與轉換比率可說是一體的兩面 轉換價格愈高,可轉換的股愈少,相反的 轉換價格愈低,可轉換的股愈多
轉換比率=可轉換公司債面額/轉換價格

反稀釋條款
規定在現金增資或發放股利時, 亦同時調低可轉換公司債的轉換價格
調整後轉換價格 = 調整前轉換價格 * ( ( 1+增資比率*(每股繳款額/每股市價) )/(1+增資比率))
:發放股票股利時,屬無償配股,因此每股繳款額=0

凍結期間
為了避免可轉換公司債的持有人過早轉換,使債券的 壽命縮短,一般會將轉換價格訂的高一些,或是直接 限制在發行後一定期間內不得進行轉換, 這段期間稱為凍結期間(Lock-out Period)

可轉換公司債 VS.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
相同點
均可使投資人同時享受固定收益與股票增值的好處
相異點
可轉換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投資人執行轉換時,投資人不需支付發行公司任何的現金即可取得股票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
執行認股權利時,投資人須支付認購款給發行公司才能取得股票,且由於認股權證與公司債是獨立的因此公司債仍依然存在.

可轉換公司債的評價
可轉換公司債價格=純粹債券價值+轉換權利價值
轉換權利價值=轉換價值超出純粹債券價值的部份+時間價值
由於可轉換公司債賦予投資人轉換的權利, 等於是給投資人買權-標的物是發行公司股票, 到期日為債券到期日,買權的執行價格為轉換價格. 因此可利用"選擇權評價"的觀念,來評定轉換權利的價值.


影響可轉換公司債的因素
股票市價
股票市價愈高時,可轉換公司債的價值也會愈高
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愈低時,轉換比率愈高,代表同一張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成更多股票,可轉換公司債的價值愈高
距到期日期間
距期日愈遠,股價上漲超過轉換價格可能性愈高,買權將越有時間價值,所以可轉換公司債也會愈高
凍結期間
凍結期間限制了轉換權利的執行,因此凍結期間愈長,轉換權利愈沒有價值,可轉換公司債的價值愈低.
轉換標的股票的波動率
標的股價的波動性愈大可轉換公司債的價值愈高
市場利率
當市場利率下降時,純粹債券價格會上升,但也會使買權的價值下降,故總合起來,市場利率對可轉換公司債價值的影響並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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