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2-3 公司債



風險
1.公司債債權人對公司的求償權在股東之前,因此投資的安全性高於股票
2.由於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會倒閉,存在信用風險,其風險會比公債高, 殖利率亦高於公債,之間的利差就是反應發行公司信用狀況

發行
1.我國規定公司債的發行主體為股份有限公司, 其它組織形態如獨資,合夥,無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均不能發行公司債.
2.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資產擔保公司債時,發行公司必須接受信用評等, 發行銀行擔保公司債之信評制度於民國9071日開始施行
發行公司債,會使負債比率提高不利於公司財務結構
發行特別股,會使負債比率下降,可以改善公司財務結構

條件 

債權人有利之條款
可轉換公司債
轉換權利
可賣回公司債
賣回給發行公司的權利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
認股權利
發行人有利之條款
如可贖回公司債之贖回權利屬於發行公司的權利,
贖回價格通常高於面額
此對債權人而言,會有提前償還公司債的風險(贖迴風險)

交易
公司債交易型態同樣分為買賣斷與附條件交易兩種, 9121日起,買賣公司債免徵證券交易稅

保護條款
正面條款
公司須維持一定的營運資金,公司須維持擔保品在良好狀態, 須定期提供財務報表給債權人...等等
負面條款
公司不可和別家公司合併,不可額外發行新債,不可將資產抵押給他人, 禁止發放現金股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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