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
1.公司債債權人對公司的求償權在股東之前,因此投資的安全性高於股票
2.由於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會倒閉,存在信用風險,其風險會比公債高, 殖利率亦高於公債,之間的利差就是反應發行公司信用狀況
發行
1.我國規定公司債的發行主體為股份有限公司, 其它組織形態如獨資,合夥,無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均不能發行公司債.
2.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資產擔保公司債時,發行公司必須接受信用評等, 發行銀行擔保公司債之信評制度於民國90年7月1日開始施行
發行公司債,會使負債比率提高不利於公司財務結構
發行特別股,會使負債比率下降,可以改善公司財務結構
條件
債權人有利之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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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有利之條款 | 如可贖回公司債之贖回權利屬於發行公司的權利, 贖回價格通常高於面額 此對債權人而言,會有提前償還公司債的風險(贖迴風險) |
交易
公司債交易型態同樣分為買賣斷與附條件交易兩種, 自91年2月1日起,買賣公司債免徵證券交易稅
保護條款
正面條款
公司須維持一定的營運資金,公司須維持擔保品在良好狀態, 須定期提供財務報表給債權人...等等
負面條款
公司不可和別家公司合併,不可額外發行新債,不可將資產抵押給他人, 禁止發放現金股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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