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辨認支票的欄位:
1. 金額: 這是最重要的部份, 金額禁止塗改, 蓋章也不行, 有改到就是無效票,國字大寫和阿拉伯數字不同時, 以國字大寫為準。
2. 日期: 支票上只有一個日期, 正式名稱叫發票日, 照理該填開立支票的日期,不過台灣特有的習慣是可以填個未來的日期, 未到此日期不可兌現, 這叫作未到期支票,反之如果發票日是過去的日期, 則隨時可以兌現, 稱作即期支票。
超過發票日一年後, 銀行會拒絕兌現, 此時可以找當初的開票人重新開一張票。
3. 受款人: 有的支票會寫 "憑票支付 XXX (人名)", 代表這張支票要給誰領,如果此欄空白, 代表誰都可以兌現, 可以留白, 也可以填入自己的名字。
4. 劃線: 支票左上角或右上角有無兩道平行線? 有的話稱為劃線支票,如果蓋了一個 BANK 章, BANK 上下各有一條線, 這也是劃線。有劃線的支票只能存進銀行戶頭, 不可領現金, 這是避免盜領, 方便追查流向。
有時候劃兩道線之間會註明銀行名稱, 就只能存入那家指定銀行,這稱為特殊劃線支票, 很少見。
5. 禁背: 支票正面有字樣註明禁止背書轉讓的話, 只能由指定的受款人兌現,不能讓受款人在背面簽名 (背書) 後再轉讓給他人。
兌現方法:
除非有特別指定, 否則到任何一家銀行或郵局都可以兌現,如果沒有劃線, 可以領現金, 銀行會等過幾天兌現完畢, 通知你到銀行領...所以建議存進你自己的帳戶比較省事, 不用跑第二次...
即期支票通常不需要手續費, 票據交換時間大約是本地票 3 天, 外埠票 4 天,本地和外埠是看付款銀行是否屬於同一個票據交換所, 全台灣只有五個交換所...(交換時間的算法是存入當天就算第一天, 有人反應說兆豐和郵局花了 5 天...)
未到期支票則是先經過票據交換, 付款銀行等到到期日當天 3:30pm 才付錢,原則上到期日的次日你就收得到錢了... 手續費郵局收 10 元...
急著領錢怎麼辦? 可以直接到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 (XX銀行XX分行) 處兌現,由於不須經過票據交換程序, 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當場付款。
收到空頭支票(支票不能兌現)時,應採取那些補救措施?
A:萬一收到空頭支票或支票退票時,除應採取前述的緊急措施外,仍然應採取下列補救措施:
1.如果債務人係存心開空頭支票,蓄意詐欺,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可向法院提出刑事告訴。
2.如果債務人確實是由於週轉不靈,或受他人牽累,致支票不能兌現時,不妨先與債務人商討解決方法,如果對方能誠意提出確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就可以避免勞費採取法律途徑。但是仍然應特別注意債務人是否有意在拖延、邊談邊跑(脫產)的現象。
3.如果雙方互相負有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且均屆清償期時,此時可以利用抵銷的方法,避免損失。
4.如果對方有提供人保、物保等債權擔保時,可以實行或處分擔保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或實行擔保物權,以得到債權的滿足。
5.可以利用調解或和解程序,進行調解或和解,以謀求解決。
6.支票被退票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廿日內沒有異議,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就可以聲請對於債務人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
7.如果債務人行蹤不明,縱使發支付命令也會因不能送達而失其效力,此時債權人應向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給付票款之訴,縱使對方拒收法院開庭通知或故意不到庭,也可以以公示送達方式,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已經過期的支票還有任何方法可以討回款項嗎?
一、依照票據法第130條規定,發票地與付款地再同一省(市)區內,發票7日內應為付款之提示。若不同省(市)則為15日,若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則為二個月。
二、票據法第136條規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2.發行滿一年時。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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