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通常每年會派發固定的股利(故亦屬於固定收益證券),
且派發的順位在普通股之前,惟當公司破產時,特別股的求償順位仍在債券之後
求償次序:收益債券 > 附屬信用債券 > 特別股 > 普通股
種類
參加特別股 | 除了可獲得定額或定率的特別股股息外 尚可與普通股東分享公司之盈餘 |
非參加特別股 | 無權分享固定股利以外的盈餘 |
累積特別股 | 今年未發放之股利,可以繼續累積 到明年有盈餘時一併發給 |
非累積特別股 | 無法享用累積未發放股利之權利 |
可贖回特別股 | 在發行一段時間後,發行公司可按原約定價格贖回者 |
不可贖回特別股 | 反之 |
有表決權特別股 | 可參與公司董,監事選舉及表決重要事項者 |
無有表決權特別股 | 不能參與者 |
可轉換特別股 | 在發行一段時間後可轉換成普通股者 |
不可轉換特別股 | 不能轉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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